感觉性周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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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糖尿病的五种并发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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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3点,我失眠醒过来。

我披上衣,打开电脑,坐下来思考我的抑郁。

我经常失眠,也知道原因。几年前,我还想过办理病退。我到精神病院时,护士指着几个病人说,那些人都是才子。主治医生滔滔不绝,大讲弗洛伊德。我打断说,不用多讲了,我什么都知道。医生确诊为抑郁症后,医院体检,准备要办病退。然而,几经周折后,我的病退计划未遂,徒劳地多了一次去精神病院的经历。

神经衰弱,大概属抑郁症之列。你有抑郁症吗?那是什么感觉呢?那是将自我客体化和对象化后产生的一种自我分裂的感觉。你看到了光明,却永远无法企及。你若要拼命追逐光明,便会把自己置于光明与现实的张力之中。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指出,新教伦理与自然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中,这决定了新教的理性主义旨在理性地支配自然。十八世纪发生在西方的启蒙运动,是一种把自我从自然中分裂出来的运动。启蒙运动之后,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得到确立,使西方迎来了科技革命,率先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相比之下,中国一直没有经历过启蒙,只是在西方的“强迫”之下才开始启蒙。从这点来看,中国的精神病患者也应该随之多起来了。

别尔嘉耶夫曾说,“忧郁指向着最高提世界,并伴随有土地上世界的毫无价值、空虚、腐朽的感觉。忧郁面向超验的世界,但同时它又意味着不能和超越世界汇合,意味着在我和超验世界之间存在着鸿沟,为超验世界而忧郁,为与土地上不同世界的另一个世界而忧郁。它也影响到在超验世界面前的孤独。这是我在这个世界的生活和超验世界之间达到最紧张程度的冲突。”1在我看来,忧郁是一种伤感,而抑郁是一种自我分裂的痛苦。因此,我怀疑译者是否用词妥当——别氏论述的不是忧郁,而应该是抑郁。别氏说的“最紧张程度的冲突”,即我说的张力,足可将你撕裂。一些人经不住这种被撕裂的感觉,最终选择了自杀。

抑郁症属于精神病,轻者有寡言、失眠等现象,重者就可能会自杀。我是比较寡言的。寡言跟抑郁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寡言不一定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大获成功后,有记者问他的成功公式是什么。他想了一下,说,“A=X+Y+Z。A代表成功,X代表工作,Y代表放松。”记者接着问,“Z代表什么?”爱因斯坦说,“少说话。”在我看来,少说话的真正意思是多思考。你若喜欢思考,你说的话不会多,而且说话时也会谨慎。明朝的李笠翁说:“智者拙于言谈,善谈者罕是智者。”此话不无道理。

我的寡言确凿无疑地跟抑郁有关。我思考的问题,一般人既无兴趣也不懂。我不是说我思考的问题很高深,而是说周围的人根本不想问题。对于同事,我只是友好地招呼一下而已,跟他们没有多少可以分享。这种边缘化状态,客观上造成了我的寡言。

抑郁症的原因可能是生活中太受压抑,或思虑过多。随着教育管理的不断高压化,教学的千篇一律化,一些教师感到太压抑而终于自杀。昨天的报导说,粤东山区的梅州市教师队伍中精神病患者竟超过百人!这些教师的精神病有各种原因,不过我的抑郁症更多是因为思虑过多。前段时间,我还跟人说起我自己。十年来,我一直在坚持读书的急行*,如同中国的现代化急行*一样——中国用30年走完了英美年走完的路,我用10年时间走完了别人用15年,乃至20年走完的路。

我有抑郁症,可大致还属于正常人。在周围人眼里,我却是个怪物。不过,到底谁是怪物,这个问题还真有点费解。

年,爱因斯坦当上教授后,曾在布拉格理论物理学研究所工作过。有趣的是,他的办公室处在一座疯人院旁边。在思考物理学的奥秘之余,爱因斯坦常想到那些精神病人,叨念着疯人院里的人才是健全的人。

前不久,福建寿宁县精神卫生中心的9名患者出逃,上演了《飞越疯人院》中的一幕,吓得院方赶紧报警。患者是在凌晨5时多逃出去的,开锁的是其中的一个精神病患者。谁说精神病患者有病?他们自己开锁逃出去,这说明他们很正常。

到底谁是正常人呢?是精神病院的人?还是精神病院外人的?外面的人嘲笑里面的人,里面的人也会嘲笑外面的人。一位同事奉劝我多挣钱和行乐,并强调说他是一番好意。反过来,我也劝他有空多读几本书,也强调说这是为他好。双方都出自善意,却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是不欢而散。在这个世界上,看来有太多的事不可理喻,连爱因斯坦为也此感到困惑。

记得弗洛伊德说过,人类的文明是以压抑本我为条件的。人类的文明程度越高,对本我的压抑越厉害。然而,作为一种生命力,本我总是冲动的,注定要反抗自我和超我。这种对抗越是厉害,人的内心越是分裂,结果便可能出现抑郁症。看来,原始社会时的人类并没有精神病,精神病只是文明发达的产物。

鲁迅除了有性压抑之外,我私下猜测他还有某种程度的抑郁症。读他的文字,你会感觉到一种戾气扑面而来,像是病人吐出来的血。作为一个启蒙者,鲁迅有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只是当时的医学可能还没“抑郁症”而已。好在他老人家的生活不愁,比如能从教育部领取大洋,而且还有点小资情调,比如有一年他看了80多部电影。总的来讲,他算是调节比较好,否则我难以想象他会不会自杀。

我时常想到自杀,但知道自己不配自杀。我相信,只需要调节得当,参加一些活动,放松自己一下,自己可以治好抑郁症。前段时间,我去山上散步后,发现睡眠好了些。这两天没去,失眠便尾随而来了。

对抑郁的思考就这些,我就写到这里吧。我得关掉电脑,重新溜回床,小睡一会。明天,我还要记住去山上散步哩。

1别尔嘉耶夫《自我认识——思想自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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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们生在太平盛世,边打工边看不起打工人,总想来笔意外财富,在以工厂为圆心,两公里为活动半径,大神们的天赋并不好技能也没有,是想不到除了打工之外的致富之路。于是大神们把眼光盯向了工伤。工伤赔偿真的太诱人了,但看完工伤定级,大神们还是选择了甘愿做大神,也不赚那个工伤躺尸钱。做大神是躺尸,工伤也要躺尸,但有本质区别,毕竟想怎么躺就怎么躺要好过一动也不动的躺。对工伤还有幻想的人,可以试着看完,鉴定标准很多字,但千言万语一句话,能吃能喝能走动赔不了多少钱,想发财就要对自己狠点,先来个生活不能自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L(/mm3)或粒细胞含量1.5×/L(/mm3);
  61)慢性中度中*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性慢性重度中*。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L(/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L(/mm3)]
  61)慢性轻度中*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慢性中度中*;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慢性轻度中*;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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