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又称产瘫、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分娩性臂丛神经麻痹、先天性臂丛神经麻痹。指的是在分娩过程中胎儿的臂丛神经因受到头肩分离暴力作用,而发生的牵拉性损伤。臂丛神经损伤与多重因素有关,有研究表明,出生体重是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最强的危险因素。
年5月5日,医院入院分娩,第二天孩子王某出生,并于5月9日出院。
孩子出生后,本来一家人十分开心,但未曾想到,孩子在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此后,一家人医院,给王某进行治疗。
5月18日至5月30日,王某入住某市A医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1.单瘫(康复医疗)?2.右上肢臂丛神经牵拉伤。
6月18日至6月30日,王某再次到A医院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1.单瘫(康复医疗);2.右上肢臂从神经牵拉伤。
7月17日至7月29日,王某第三次入住A医院,本次治疗12天,出院诊断为:1.单瘫(康复医疗)2.右上肢臂丛神经牵拉伤;3.胃肠功能紊乱。
10月19日至10月23日,王某入住省医院,治疗了4天,出院诊断为:1.臂丛神经损伤(右侧,C56断裂,C7撕脱)。
孩子出生后的短短几个月,一医院、药房,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年5月8日起,医院、市医院、医院和中医门诊部接受治疗。
持续不断的费用支出,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让王某一家精疲力竭。他们找到了我中心,希望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医院存在的问题,维护自家孩子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结论:1.医院在处理李某(王某之母)肩难产的过程中欠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且与王某出现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被鉴定人王某目前的损伤致残程度为七(柒)级;3.被鉴定人王某后期医疗费用为元;4.被鉴定人王某的护理费为元、营养费为元。
根据相关的鉴定结果,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判定比例,一审法院判定: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80元及精神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共计.80元。
后续,王某家人不服判决,又发起上诉,并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但是,经过法院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事由予以审查,发现并不具备法律规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司法鉴定涉及的内容范围除了我们常见的诊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之外,还包括了伤残等级鉴定。那么,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何不同呢?
伤情鉴定,主要用在刑事案件当中,结果就五种,轻微伤、轻伤一级和二级、重伤一级和二级。这个鉴定结果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直接挂钩。
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常用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鉴定的是伤害对生活的影响,即看受害者的伤害治好了以后,会不会落下残疾,生活自理能力还剩多少。其结果分十个等级,最轻的是十级,最重的是一级,这个鉴定结果与营养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金额挂钩。
伤情鉴定的检验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伤残等级鉴定检验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本案中代理律师曾提出鉴定机构对鉴定检验的标准存在适用偏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以及鉴定人庭审陈述,认为适用检验标准不同并不影响本案责任比例的认定,且本案并不存在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因此判决医方承担45%的赔偿责任。
臂丛神经损伤是新生儿产伤中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于难产或者是手术操作不当引起的,发病率为0.50%-0.85%。臂丛神经损伤会导致小儿肌肉出现萎缩,严重的肌肉会完全失去力量,而且手臂还有可能完全失去知觉,给新生儿和家属生活带来不小的危害和巨大的痛苦。
对医方而言,要正确评估胎儿体重,规范处理肩难产,以及严密观察产程、及时选用剖宫产等。
对准妈妈来讲,孕期要合理饮食、适量运动,将自己的体重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防止胎儿过大;同时定期产检,检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避免胎位不正。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通常表现为新生儿上肢下垂无力,肩部不能外展,肘部屈曲困难,手腕不能活动,手指不能抓握,但是由于新生儿出生之后,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睡眠中度过,此时有四肢不动的情况也是正常的,所以在疾病初期,大部分家长会忽视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引发的四肢麻木。
家长可以带孩子做体格检查,必要时可做肌电图检查等专门检查,看神经是否有断裂,充血,水肿等症状,及时了解新生儿存在疾病的情况。
确诊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也千万别耽搁,要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根据孩子的病情,可以考虑使用手术进行治疗,也可以采用药物、康复训练等方法进行保守治疗,让孩子尽快恢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