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
让属于官方的归属官方,属于民间的回归民间。中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力点瞄准了分类。
2008年12月3~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 中央编办 )、财*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上海、重庆、浙江、广东、山西、深圳等12个省(市、区)编办在山西太原召开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目录研讨会,会议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目录工作作了统一安排部署。
五省市率先试点
此前的2008年11月份,由中央编办印发并内部传达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为目录编制和分类改革步骤提供了原则指导。根据《意见》,上海、重庆、浙江、广东、山西5省市于2009年率先在全国进入分类改革试点,分类改革试点于2009年1月起实施,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于2009年底完成,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于2010年底完成。
据了解,对全国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中央在2004年前即已释放相关信号,浙江、江苏、辽宁、山东先后积极行动制订了本地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国家相关部门曾一度拟定了一个全国性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和四个配套性方案(分涉分类标准、人事制度、财*供给、养老保险等改革内容),准备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改革。
但随后一些地方从财*条件和社会稳定角度表达了困难,其他一些配套*策的制定部门社保部和财*部、人事部也提出了一些看法。
此后,步伐就开始往回缩,决定先行制订一个试点方案试试,总结经验再推广。 一位编制系统的人士向《凤凰周刊》表示,现在出台的《意见》从2005年开始起草以来,已作了10多次修改,名称也不断变换。比如2006年6月的版本名称为《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当时初步设想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选择浙江、山西和重庆3省市作为试点地。但其他一些省份知情后也想进来参与试点,最后变成了现在的五个试点区。
不再设行*性和企业性事业单位
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科文卫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其资产属性和社会功能五花八门。
界定事业单位的合理范围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大手术的前提。对现有事业单位分类恰当与否,决定着相应的配套*策能否有效制定和实施。
对此,事业单位改革的主推者编办部门应对思路是化整为零,把事业单位分门别类改革成为各种类型的社会和经济组织。
《意见》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个大类:承担行*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然后再细分。
对完全或基本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意见》提出,抓住2009年各地展开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时机,逐步将之转为行*机构;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职能的事业单位。
目前,劳动部门中的劳动监察机构、建设系统的稽查部门、银监会(局)、电监会(局)、保监会(局)、证监会都是事业单位编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意见》提出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事业单位。
除去第一类和第二类,剩下约80%属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真正事业单位,《意见》确定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这些单位也要具体划分为三类,并各自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