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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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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少年饭店内蹭酒猝死 食客被判部分担责_河南


14岁少年进入饭店包厢内卖花卖唱,忽然酒瘾犯了,便向食客要酒喝,结果竟然醉酒窒息死亡。少年的亲属向饭店、食客索赔。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少年之死,其父母、饭店、以及食客均有责任,饭店和食客要赔偿少年父母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事发经过


少年酒瘾起 蹭食客酒喝


2008年4月3日晚,梁先生、崔小姐、吴先生以及周小姐等7名好友,一同前往荔湾区芳村大道东的华苑饭店红棉包厢吃晚饭。吴先生和周小姐先到红棉包厢,边喝红酒边等人,吴先生很快就喝醉了,随后在包厢内睡觉。此后其他人陆续到达,众人开始吃饭,席间喝起了啤酒和红酒。


这时14岁少年小林手持鲜花进入红棉包厢,纠缠顾客向他买花,但被梁先生等人拒绝并要求他离开,小林拿了几元钱小费才离开了包厢。但小林过了不久又进入包厢。这时红酒喝完了,梁先生出钱叫推销啤酒的服务员帮忙到饭店外再买两瓶回来,小林也跟随服务员出去了。但服务员买酒回来,小林又跟着进入包厢并自弹自唱起来。看见大家都在喝酒,小林也讨起酒来,这次梁先生一伙人没有阻止,小林就在一旁自斟自饮。


同伴寻找 发现少年醉趴地上


21时15分,梁先生和崔小姐陆续送走了周小姐等人后才结账离开,吴先生当时仍酒醉不醒,梁先生只好把他留在包厢内睡觉。


此时,小林却趴在地面上没人搭理。15分钟后,也就是21时30分,其他卖唱的同伴寻找小林,却发现他趴在红棉包厢地面,身上有呕吐物,脸色发白,当即将他送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


22时许,小林被送到医院接受检查时已没了意识,呼吸心跳都已停止,口腔有酒精气味,呼吸道则充满米饭,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公布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窒息。


亲友向饭店食客索赔11.8万


事发后,小林的父亲从安徽来到广州为小林办理了后事。事后,小林的父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苑饭店和梁先生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伙食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8万元。.


饭店老板担责35%


理由:管理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小林虽然不是华苑饭店的员工,但像小林这样的未成年人在事发前已常进出饭店从事卖唱卖花等经营活动。对此,饭店负责人刘老板不但没有制止,更也没有对已进入饭店的未成年人给予适当的注意和照顾,最终发生了小林在饭店内酒后窒息死亡的悲剧,在饭店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再者,顾客离开后,小林趴在包厢地面上仍未引起饭店注意,对此刘老板对未成年人未尽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


华苑饭店刘老板承担35%的责任,赔偿小林父母4.6万元。


7顾客担责35%


法庭: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任何成年人都应给予未成年人基本的关爱和保护。梁先生崔小姐等7名成年人,尽管与小林素不相识,而且没有逼、劝或教唆小林喝酒,但小林自行取的酒是他们的,他们有能力控制和支配这些酒,但是他们没有制止和劝阻小林喝酒。鉴于小林在众人吃饭期间曾多次进出包厢,不排除小林也在其他地方喝了酒,因此梁先生他们也仅需对小林的死亡负有部分责任。


梁先生和崔小姐应共同承担25%的责任,赔偿3.3万元。(两人最后离开包厢时小林已趴在地面,虽可能无法辨别是否醉酒,但两人却没有查看小林的情况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周小姐等4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1.3万元。(在较早时候已经离开。)


吴先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一早已经喝醉睡着)


父母担责30%


父母依法负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法庭:小林未完成义务教育便已辍学,独自前来广州打工维持生计,父母不但未加以制止,更没有采取措施让小林回乡继续读书,导致小林完全脱离了监护,最终死亡,与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有关。如果小林父母能给予他保护和关爱,使他在有效的监护下成长,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判决:小林父母自负30%的责任。


食客不服 终审维持原判


到饭店吃饭,少年不听劝阻蹭酒喝后意外身亡,自己对少年又没有法律上的照顾义务,为什么还要赔钱?对于一审判罚,梁先生、崔小姐和周小姐等人不能理解,提出了上诉。


梁先生上诉称,小林因为染上酒瘾,不听他劝告自斟自饮,是小林的个人行为。而且,小林的死因是窒息并非饮酒,其父母管教不严才应负绝大部分责任。而华苑饭店管理不善,让小林长期在店内强卖花、强卖唱,强拿顾客酒水,也要负大部分责任。并表示当时自己也喝酒了,且忙于照顾早已醉倒的吴先生,而小林没有向他求助,导致他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不存在疏忽照顾的问题。


崔小姐则认为自己对小林没有法律上的照顾义务,一审判决将这种照顾义务无限扩大,明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打比方道,就像一个人失足落水,围观者如果不进行救援,这会受到道德上谴责,而无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对于梁先生等人的上诉,市中院终坚持与未成年人一起饮酒,成年人有妥善照管义务。


市中院认为,本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小林作为未成年人对过量饮酒造成身体的危害未必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共同饮酒者有妥善加以照管的义务。小林向梁先生等人卖唱卖花并一同饮酒,他们就自然应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这正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原则。


而在梁先生等离开饭店时,小林是趴在包厢地面的,身上有呕吐物,散发出酒精气味,显然应该可以判断出小林已经深度醉酒,身体健康处于一定程度的危险状态。但梁先生和崔小姐不予理会,疏于照管,丧失了拯救程士林的良好时机,因此需要对小林的死亡负有部分责任。


因此,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大洋-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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