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修订的DSM一I首次提出了焦虑障碍这一心理疾病的类型,其实它脱胎于神经症。
神经症一词最早来自英国人WilliamCullen在出版的《疾病分类系统》一书,原指神经系统的感觉异常。它反映了长期以来人们的一种观念,认为神经系统的异常是神经症行为的一部分。
在19世纪,随着显微镜、切片和染色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临床神经病学的进步,凡是发现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疾病都陆续从神经症中分离出去了。
Charcot关于歇斯底里的研究对神经症理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他的研究让人们看到了心理因素致病的作用。
到19世纪后期,弗洛伊德对神经症进行了广泛、深人的研究,提出了神经症源于内部心理冲突的观点,认为神经症包括癔病、焦虑性癔病(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广场恐怖)、强迫症等。
至此,神经症被认为是没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一类神经功能性疾病,这一观念到20世纪60年代仍普遍地被接受,这也是20世纪50~70年代我国一直把neurosis译为神经官能症的缘故(直到现在,仍有许多临床医生在使用神经官能症一词)。
美国的DSM一I受AdolrMeyer生物精神学派和弗洛伊德心理分析学派的影响,把神经症称为“精神神经症反应”。
DSM一II恢复使用神经症的名称,包括10种类型。而DSM一II采用非理论描述性的诊断方法,神经症这个疾病类型由于被认为与“心理分析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焦虑并不是所有神经症的主要特征,因而被摒弃,同时取消神经衰弱这一疾病类型,代之以焦虑障碍、躯体形式障碍、分离性障碍、做作障碍四组。
DSM一IV主要采用症状学的分类方法,对“器质性”与“功能性不作为分类基准,因而把所谓“器质性”的神经症性症状群分别列人不同的疾病类别之下,如把躯体疾病所致焦虑障碍、成瘾物质所致焦虑障碍也归人了焦虑障碍中。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把神经症划分为神经衰弱、癔症、精神衰弱和强迫神经症四种类型,60年代补充了恐怖性神经症、焦虑性神经症、疑病性神经症、抑郁性神经症等类型。
年的CCMD2中,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疑病症、神经衰弱、未特定的神经症等。
而年制定的CCMD3对神经症的分类作了不少改动,把“抑郁性神经症”归人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被单独列了出来与神经症并列(归人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一大类),增加了“躯体形式障碍”类型(疑病症归人此类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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