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因腰腿部疼痛前往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进行腰4/5椎间盘突出、椎板切开减压、神经松解术、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由于原告在自身存在神经根受压的基础上,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施行手术的过程中,加重了原告的损伤。年11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损伤的实际情况,参考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x医院承担60%的责任,即.66元。
医疗纠纷,腰椎间盘突出,手术治疗,神经损伤,九级伤残
一.司法案例
年2月21日,原告王某某因腰腿部疼痛前往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生理曲度变直,腰4、5椎体棘突及间隙处有压痛,椎旁压痛,脊柱叩痛,左侧坐骨神经行程有压痛,左下肢直腿抬高试验(+),增强试验(+),双下肢膝、踝反射无明显减弱,左下肢拇背伸肌力5级。
CT诊断报告:L4-L5椎间盘膨、突出并椎管狭窄;L3-L4、L5-S1椎间盘膨出。MR诊断报告:L3/4、L4/5椎间盘突出,L4-5平面韧带增厚,椎管狭窄、马尾神经受压、腰椎退变。2月28日上午10时,被告对原告进行腰4/5椎间盘突出、椎板切开减压、神经松解术、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
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66元。
二.律师点评
被告对原告的手术治疗符合医疗原则,神经损伤亦为椎间盘突出手术较为常见的并发症。由于原告在自身存在神经根受压的基础上,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施行手术的过程中,使得原告的损伤进一步加重。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为.44元。被告提供的诊疗服务存在过错,结合原告损伤的实际情况,参考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x医院承担60%的责任。
三.难点解读
患方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病情评估不准确,且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在手术过程中,切断了原告的神经根,存在明显过错,且其治疗处理措施不到位,医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出现下肢萎缩不能行走活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辩称,医院住院治疗时“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诊断明确,存在左下肢麻痹乏力,左下肢拇背伸肌力5-级症状,术前即已存在神经根损伤。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加重了患者神经根的损伤,但应该明确的是,术前患者体查左下肢拇背伸肌力5-级,术后左下肢踝关节以下肌力约4+级。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对加重患者神经根损伤的程度有限,请求法庭综合考量患者原来自身的疾病原因,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医疗鉴定意见认为,被告x医院在对原告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加重了原告(L5、S1左侧)神经根的损伤,判定为同等至主要原因。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四.小结
原告入院前因自身的原因患有肢体三级残疾,由于腰腿部疼痛入院后,但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客观上加重了原告神经根的损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基于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综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对腰扭伤行推拿针灸治疗,因手法过重导致脊髓损伤截瘫。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