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杉杉漫
来源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今年6月20日在南京发生的“飞速宝马撞马自达”案件想必大家还有印象。在南京市的十字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高速直行闯红灯,拦腰撞上前方正常转弯的马自达小轿车,马自达车内一男一女被撞飞,当场身亡,四辆车被轿车零部件砸到,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司机逃逸后已被警方抓获,警方认定书显示,当时宝马车时速到达.5km/h。
之后,肇事者王某身份信息已被警方确认,车的情况也已被证实。肇事车车主许某,此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外地警方羁押,随后车辆几经倒手,今年年初,肇事者王某以40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辆车。而此前这些交易都没有办相应的手续,属于私下交易。王某肇事时,车在合法的使用期内,王某的驾照同样在有效期内。
那么,是什么原因王某会以“玩命”的速度,在限速60km/h的市区飙车?是*驾,酒驾,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原因也是警方调查的重点。因为虽然从王某造成二死多伤的结果来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是否*驾、酒驾都会导致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差异。
然而,今日南京交警发布的微博,公布警方委托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分析一出,网民们又来了,骂警察者有之,猜测王某背景者有之,攻击我国法治亦有之。以下的这种意见占了主流:
好,那偶来解释下对于这个事件最重要的四个问题:
1、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
2、此精神障碍对之后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3、谁来做的鉴定?
4、警方凭什么要求做司法鉴定?
■一、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
医学上确实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诊断,不是凭空来的,这和“临时性强奸”这类乱来的词可不一样,且诊断更多见于司法鉴定中。
根据最新的权威精神障碍诊断标准(DSM-5),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定义是:
(1)突然精神有病(患者会在2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性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
(2)可恢复(出现幻觉、妄想、胡言乱语等异常思维和行为,持续时间短到1天,最长可达1个月,最后能完全充分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
(3)不严重(这类患者并没有嗑药,也没有导致精神异常的身体或大脑的疾病,更不能以心境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来解释病情);
(4)原因不明(这种疾病的发病原因至今未明,但患者病前可能发生过亲人亡故、突然失去伴侣、工作或婚姻等比较突然的「大事」,多为青壮年,女性多于男性,50岁以上比较罕见,儿童不会发生。)
■二、如果是精神病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
如果鉴定正确,王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但这并不是说王某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了哟。简单的说,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神经病的不能领取驾驶证,有了驾驶证后被查出精神病的,也应该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史,那就该咋判就咋判。
(法条是这么说的,非专业人士可以跳过,“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允许申领驾驶证,而取得驾驶证后明确疾病的,也应到交警部门申请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情病史,一旦因癫痫等妨碍安全的疾病引发交通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所以,即使王某肇事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警方也需要调查是否车主此前已查出病情,是否故意隐瞒。如果王某在肇事前已经查出患有精神疾病,那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此前判例,明知自己有相关精神疾病,隐瞒交警部门依然驾驶车辆并肇事,检方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
这样的先例也有,如“湖北一男子隐瞒癫痫病史驾车致交通事故4死8伤被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