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性周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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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6 11:49:00

好消息

创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会以职工需求为导向,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理念,工会于年12月出资为全体会员缴纳职工互助保障金,参加了两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真正实现为职工健康加防线,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这两项互助保障分别是: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和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保障期限一年,具体保障时间:年1月1日—年12月31日。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天有不测风云,人们在生活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坎坷和风险。罹患疾病时,遭遇意外时,互助保障是一把大伞,能为职工遮风挡雨;互助保障是一缕阳光,能温暖职工的心房。它是爱的“中转站”,力量的“传递站”。在职工最需要帮助时,职工互助保障将凝聚大家的爱,向职工伸出友爱之手,帮助职工战胜困难,渡过难关。

以下是《在职职工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详细内容,包含此活动的保障待遇、受领人范围、申领手续等重要信息,请大家认真阅读及收藏,有保障中所列问题时能够及时让保障发挥作用,有任何困难也请及时找到工会,工会会尽全力帮助每一位员工解决。

一、《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每人26元、50元、74元、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整为32元、62元、93元、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及会费交纳档次领取伤残互助金;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会费交纳档次,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2.会员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按照会费交纳档次,依据首次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按日领取住院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天(以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会员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交纳会费档次的伤残互助金最高限额;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会费与应交纳会费的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14.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中暑、食物中*、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16.自杀、自残导致的;

17.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18.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1.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意外事故发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3.会员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5.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3.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类型

会费标准

伤残互助金

(最高)

住院补助

互助金

(每日)

身故和丧葬

互助金

最高互助金额

26/32

60

50/62

80

74/93

/

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4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者多类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者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类或者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确诊为原位癌的,给予慰问金2元(每份)。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类或多类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4)慢性肾衰竭(尿*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活动保障范围。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
  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导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肢体缺失

同一肢体自踝关节或腕关节近端(含踝或腕关节)以上完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致使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算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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