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性周围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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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1 19:36:00

赵正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

如果你问我,觉得“梦想起航”这个集训主题怎么样?我肯定会说:“感觉有点‘中二’了。”如果你再问我,真的吗?我就会老实交代:“假的,我很喜欢,哈哈!”

大约十年前,在高中英语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放了奥巴马《Yes,wecan》的胜选演讲。我大受震撼,他讲得太好了。由此我开始对“律师”产生兴趣,其间又是各种际遇……

十年后,当我站在中国的刑辩圣殿,充满仪式感地从毛立新主任手中领得所徽,终于可以欣慰回望在课堂上生发惊讶的那一刻——不得不说,确实有一种“梦想起航”的激昂与感动。

比授徽仪式更令人激动的,是之后与各位老师、新老同事们一同度过的三天两夜满满当当、真刀真枪的集训。课程内容丰富,挂一漏万,现将部分内容与学习心得记述如下:

接待委托人与会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共性,作为原则上的共同体,刑辩律师既要为当事人及其家属张开法律的结界抵御大控方的追诉,同时又不得不时刻注意保护自己不至于遭受结界内的危害,后院着火。只有把控得当,刑辩律师才能全力出击;相反,则可能腹背受敌,尴尬至死。

是故,在介入案件之后迅速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至关重要。高文龙副主任在授课中反复强调,刑辩律师必须展现出专业、智慧、勇敢的形象,我深以为然。在执业之初,年轻律师的脸可能是一张天然难以付诸信任的脸,这是人之常情;但同时,就像竞技辩论的道理一样,有时候,看似巨大的劣势反而能转化为巨大的优势,只是需要我们用心把握。经验当然需要补足,但很多场合下,专业比经验更重要,年轻律师完全可能通过一次高质量的咨询接待与得体的言谈举止让委托人忘记、忽略自己的年龄。

“你能承诺我这个案件的结果吗?”“这个案件可能判多少年?”“你有关系吗?我只关心这个”……当事人和家属常有的疑问往往是类型化的,我们要追求的是回答得尽可能专业、周全、通俗、安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常备各套组合拳。规范层面应该掌握到滚瓜烂熟、横流倒背,策略层面要高瞻远瞩、防患未然,传达层面要设身处地、深入浅出,得失层面要无愧于心、顺其自然。

在接待和会见环节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要熟稔“拒绝的艺术”。面对一些特定问题,到底要不要拒绝,如何拒绝,如何接受,如何用“接受”来说“拒绝”,如何通过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加深对方的信任感,答应对方请求后如何切实安全履行承诺,都大有学问,考验着刑辩律师的智慧和勇气。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极致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刑辩律师的天职与使命。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规范迭代不已、公权内生私利等各种实践与理想的差异,法网看似严谨明晰,实则遍布孔隙、矛盾纠结。除了显明直观的法律适用,灰度空间的法律解释、权力博弈同样是刑辩律师应为当事人争取的。

回顾集训中学员就接待和会见所提问题,有一个显著特征是,我们往往不太能够分清应然与实然及其所以然。很多时候,法律明明赋予了当事人与律师相应的权利,但我们往往由于不熟悉法规或因为试图将职业风险降至最低而放弃行使,长此以往,鲜见的权利行使也有被误认违法行为的错觉。这是我们应该避免的。比如,就律师具体如何与当事人核实证据而言,不将卷宗一一呈现予当事人看并非因为无权,而纯粹是基于会见质效的考虑。说到底,我们还是要知法懂法、活灵活用。

高文龙副主任所讲猪肘子例,让我看到了他如何在规则、权力、人情之间闪转腾挪助力当事人的机智,张旭华主任所讲律师将当事人孩子照片打印在衣服上会见的事例,同样体现了律师的用心之至。

高墙内外的传话也是一门需要心灵口巧的技术活。律师要有判断力、分寸感、同理心,在确保职业安全的基础上追求代理价值。

早在我入行之前,就听说当事人才是律师最大的敌人。集训也刺激我进一步思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二者时而像医生与患者,时而是雇员与雇主,时而像老师与学生,时而是难兄与难弟,时而像少年派与老虎,时而还可能是农夫与蛇……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既像上述任意一种,又全都不是。学会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是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之一。

阅卷单元,张旭华主任所讲课程精简,却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世事纷繁复杂,蒙蔽我们的双眼……”我以前就听过张主任所讲的“极简阅卷法”课程。确实,刑辩律师面对的案卷动辄几十本,涉黑涉恶等案件甚至可能成百上千,如果不懂得去粗存精、直切肯綮,我们迟早会把自己葬送在阅卷的工作台上。这种万花丛中摘一叶、三千弱水取一瓢的能力,其实就在强调对于原理的理解、内功的修炼,而对要害无感的阅卷基本等同于抓瞎。

我想起曾经听田文昌律师讲,刑辩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就好像拎起一串葡萄,我们要分得清什么是主干茎枝、什么是果皮果肉。当我们心中有了这串葡萄,一切便将豁然开朗。

张主任用剑宗与气宗的类比,形象地归纳了目前技能培训领域的两种风格,并强调我们必须剑气双修。他还通过游戏互动传达了事实/评价二分的理念。一方面,价值判断建基于事实判断之上,在有些问题上,我们需要侧重具有可证伪性的客观事实,避免偏主观性的评价。另一方面,正如尼采所言:“没有事实,只有诠释”,刑辩律师对这句话的理解较常人应更为深刻。同一个事实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传达效果天壤之别。人并不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理性,而时常是极为感性、情绪化的,即使我们在提炼、传达客观事实时,也要注重表达方式。

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单元,贺祖来律师结合自己所办案件生动地讲解了申请要义。在不同的案件阶段,我们要注重结合诸如认罪认罚等其他制度综合发力,提高申请的成功率。一次成功的申请是前期各种技术动作伏线千里、水到渠成的结果,而不是一蹴而就、歪打正着的。此外,即便有时战果已经呼之欲出,贺律师也强调,我们作为律师应该“注意吃相”,以及思考,到底吃与不吃,that’saquestion。在助理急切地想要拿出取保申请书面呈检察官时,贺律师按捺住了助理,而是选择再次与检察官就证据事实进行交流,反复叠加辩护印象,形成软性影响;在当事人对量刑建议喜出望外时,贺律师也没有额手相庆,而是再次盘点了大局走势、提醒其利害得失;在检察官表示可以办理取保,却来不及通知家属时,贺律师先手早已告知家属就近等待……可以看到,在一次成功申请的背后,始终站着一个洞若观火、冷峻运筹的律师。贺律师欲擒故纵、进退有度的办案技艺令人折服。

在交流环节,陈圣立律师作为前资深刑警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取保申请的公安视角。陈律师直言,公安办理取保需要多级审批,还可能承受同事猜疑,而选择不办理,不会有任何制约性后果,故自然而然,律师提交的申请书往往是转手便被塞进抽屉,永久躺平。我想起最初学法理时,关于法律规则“条件、模式、后果”的逻辑结构,老师强调没有“制裁后果”的法规不是一个完整的法规。在刑事司法领域,我国目前设有的这类涉及限制基本权利的“先天残疾”的法规还有多少呢?不说不计其数,至少屡见不鲜。

接待与会见主要是与当事人方打交道,阅卷是一项孤独的工作,而发问、质证、辩论则是要在各方势力在场的情况下展开交锋。比作战役毫不为过。

正面交锋之前可能会有庭前会议。我在演练环节多次掉进毛主任挖好的坑里,比如漫不经心地就回答了“不申请”合议庭回避,但其实我连合议庭成员是谁都不知道……在评析环节,毛主任讲述了他如何利用回避的兜底条款以及司法人员的畏责心理扩展辩方权益的案例,令人拍案叫绝,我才意识到原来还可以如此“讨价还价”!

再如,法官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事项并不能当场决定,演练时双方都未意识到这一问题。种种现象一再表明,当律师不熟悉法条规定、不精通规范解释、不融贯教义原理时,辩方的话语权力便一再萎缩,而司法机关的权力话语基于扩张天性就会无缝衔接、得寸进尺。

不要寄望于天上会掉馅饼,不要幻想成为机器运转下的幸运儿,诚哉耶林所言:权利需要斗争。法条就是辩方的盔甲与武器,精准的法条引用杀伤力极大,“根据相关规定”的套话侮辱性极强。

甚至,有时其实法官也想帮助辩方,但其身处控审关系的亲密脉络,即便法官愿意顺水推舟,我们作为辩方也得首先传送给他这一波水流,给审方一架梯子、一级台阶。如果机会近在眼前,我们却无法稳稳给出那一条规范,那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无疑是失职的。

庭审发问、质证基本适用同一套原理,在理论讲授环节,毛立新主任主要在详解司法三段论的基础上,讲授了发问与质证。

就质证内容而言,我们必须注重各类证据的生成过程与规范要求。刑辩律师介入案件时大多证据往往已经形成,我们虽然是在后端接触证据,却要以证据发现、提取、保管、取样、送检等前端思维来把握证据。当我们能够将一份证据“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如数家珍、娓娓道来,若干质证意见就会自然涌上心头。

中肯的内容需经由规范的形式表达。内力再强,上场乱打一气,大家会不会跟自己玩儿不知道,但可以肯定必将遭到法官无情的打断与训斥。身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我们质证要遵循专业的表达范式,亦即“明确意见指向+陈述证据情况+引用规范前提+得出处理结论”。

在吃透基本程式套路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进一步考虑整点花活儿。多位老师在授课中提到,发问、质证、辩论等是多位一体、有机统一的,庭审虽然划分出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但我们的意见发表不能也四分五裂、各自为阵,而是应该藕断丝连、互为照应。这一理念落实在质证环节,就是我们在发表质证意见时,除了基本的质疑、反驳,还应根据情况作出一定的引申。用时兴的话讲,就是要“在违规的边缘疯狂试探”,试探质证与辩论的模糊边界,适时、适当、适度地冒出辩论意见的影子。根据不同法官的控场风格,除非其直接制止,我们应尽可能“阴*不散”地输出辩方的核心意见。

控辩双方的讯问与发问实际上就是第一场举证质证,只不过主要是围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彻底的直接言辞方式展开。

“一个国家对诱导性发问的容忍度取决于整个诉讼体制与制度”,毛主任一语道破,解答了我长久以来对到底何为“诱导性问题”的疑惑。单纯看形式结构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诱导性发问,单纯看局部内容有时也无法判断,诱导性问题的判断往往需要实质的体系解释。中国的刑事司法前期形成大量卷宗,辩方围绕既定笔录进行发问,少有能真正污染证言的诱导。

我国法官就诱导性发问一般奉行调和主义,基于此,我们防守时要懂得使用纯策略性的反对,进攻时要懂得用强诱导问题为当事人解围,这类似于篮球比赛中的战术犯规。

就发问内容设计而言,要通过问题精细拆分事实、展现画面细节,“一帧一帧地问”。一个好的作家针对人物四五秒内的心理描写可以写出七八页开外,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也应该是一个剧作大师、分镜大师,对“关键镜头”的发问刻画,必须细腻精准,将视觉语言转化为听觉语言、庭审语言。

发问被反对要争取第一时间解释,有时甚至要“勾引”控方反对,通过进一步解释,我们得以将试图通过被问人之口传达的内容讲给合议庭。

就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而言,发问技能既是、也不是屠龙之术。虽然证人出庭率依然很低,但好歹在部分未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我们仍然有机会面对同案被告人一试身手。

在知道与做到之间,有一道难以轻松跨越的鸿沟。即使是趁热打铁,在实操演练环节,我还是犯了不少错误。感触最深的就是自己的明知故犯——

开庭前刻,搭档和我讨论集训案例中有关讹诈说辞的应对,我还凛然正色:“这个点不适合交锋环节提,在独立陈述环节才好处理。我一会儿讯问只针对事发经过问。”

结果,一上场,虽然是少有的在模拟法庭中打控方,公诉人的角色感倒是迅速上身,一看到被告人避重就轻,我嗖一下火就上来了:哟呵——你小子竟敢公然狡辩?看我不当庭揭穿你!

脑子一热,什么战略战术、场前共识顷刻间抛到九霄云外。辩护人发问之后,我自杀式地跟审判长主动请求补充讯问,结果临场组织的针对讹诈的讯问,不仅在被告人嘴里没讨到便宜,还被辩护人连连抓包诱导发问,偷鸡不成蚀把米,场面十分尴尬。

我接触广义辩论活动已有七年,辩论充满魅力,不只是智识、技艺上的愉悦,而且能给我一个炼心的场域。约束心性很难,但是必须克服。一个上头的辩护律师对他的当事人和自己都是一场灾难。

第一轮演练结束,晚饭时,在餐厅里,我发现同事们一改第一天理论学习后的状态,都在热烈地讨论集训案例。我也从控方的心理状态回到了辩方或者说一个法科生的视角。第一次听这个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品宣老师跟我讲,觉得被告人应该判有罪。我听了之后既觉得高兴又有些失落,高兴在于,作为场上的公诉人,我深知控方展现案情的方式和技巧影响了听众;失落则是,基于我目前所学,我非常坚定地认为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为无罪,这并不是一个背离情理的判断,也不是一个学习刑法后就“脱离群众”的认识……在类似本案的为数不多的案件中,辩方也许可以在法庭上全身而退,但在一个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普及的国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将要遭受的场外攻击与质疑,是避无可避的。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汹涌之声——作为一种苦涩的荣耀?

在最后的法庭辩论单元,张宇鹏律师的讲授让我再次深感辩护律师在庭上的状态必须保持一种松弛的机警状态,聚精会神,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其中一路,就是要不时见缝插针用话语、时刻注意用眼神,去安慰被告人无助的心理和脆弱的神经。

其中一方,就是要注意仔细听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发言,为后续回应辩驳收集火药,再择机反击。反击不是对同案律师的反击,也不是对同案犯的反击,而是针对其不利于当事人的观点,运用证据、事实与法理做反击。

庭审就是战场,上场之前不要把自己的子弹打光。当然,如果有可能在双方兵戎相向以前就提前结束战斗,我们也要认真考虑。

在法庭辩论的演练中,由于案例中焦点大前提的争夺涉及刑法理论而非刑法条文,控辩双方的学术论证都占了不少比重。点评环节,高文龙副主任与张宇鹏律师强调我们的学术语言要进行相应转化,大部分法官不会希望律师给自己补课。刑事司法资源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庭审语言是人类语言中最精妙的语言之一,辩护律师的庭审语言一定要准确、精练、干净。

以我不恰当的理解,就是要“见人说人话、见*说*话”,既能阳春白雪,也能下里巴人。一切要服务于传达效果,务必深入浅出、形象生动、言简意赅。

在各轮演练中还有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就是学员明明谈及了相应内容,但是听者毫无印象。这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我们只能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内容的传达效果综合反映了表达者的说服能力,声调、节奏以及适度的内容重复都很重要。

纵观本次集训,还有如下体会:

第一,不难发现,同样是老司机的各位合伙人,对某些疑难问题的解答也时常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他们展现了思路各异的辩护风貌。“学我者生,似我者死”。作为后进者,最重要的仍是独立思考、批判承继,并逐渐发展形成自己的辩护理念与风格。

第二,庭审瞬息万变,是一门现场艺术。法庭上交锋于电光火石之间,战机稍纵即逝。往往是,不经意的一两秒之间,十几个法条过去了,又一两秒之间,几十个法条过去了。悄无声息。法条是律师的生命线,是辩护之泉。如果我们不熟悉法条,即使身坐辩护席,也只能沦为看客,任人宰割。刑辩律师要做当事人的定海神针,首先自己得把法条操练成如意金箍棒。

第三,天道酬勤,勤能补拙;思则有备,有备无患。靠机智,都是逼不得已。没有任何一位律师贬低准备的价值,大到诉讼策略的排布,小到辩论观点的后手,无一不强调必须有充分、扎实的准备。到位的准备为我们的工作托底,避免最坏结果,争取最好结果。

第四,刑辩是一门玄学。正如刘祚良律师答疑时所说:“这些建议原则性都很弱”,没有什么放之四海皆准的金科玉律。说刑辩是玄学,并不代表刑辩无迹可寻,但其确实有羚羊挂角的面向。《打官司靠运气》,既是嘲解,也是事实。杰出的同行们毫不避讳成功案件的代理背后,有一个公正司法的法官或检察官。而辩护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像山峰间的云雾,若隐若现,说有,似乎不太显性;说无,却又实实在在影响了走势与结局。

集训第一天晚上十点半,我大汗淋漓从环球贸易中心走出来,湿透的衬衫贴身纠缠,体力告罄,心情却极为舒畅。我看到,不远处居然有一个人在翩跹起舞,挥动彩练。那彩练就像一条龙,围绕着她周身旋转飞翔。美好,轻盈。

我开始回想,有无数的人曾出于好意、出于忠告、出于偏见……出于种种理由告诉我,不要去做刑辩律师,去考一个公务员做着,多好啊——好在,我还是站在此时此地,看到了今晚的这一幕。

借用高文龙律师的话:对当事人而言,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他们就开始了一生中可能最痛苦、最黑暗的一段旅程。在这段时间里,他们不仅要承受与最至亲至近之人分别的痛苦,还要面对训练有素的司法人员的调查。

刑辩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通过会见缓解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情感惦念,缓解当事人被强大国家公权力追诉带来的恐惧,还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免于遭受司法不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死得明白、活得清楚,让刑事司法运行更为公正。

刑辩律师犹如暗夜中的一道彩练,虽然身处至暗的角落,仍然舞动着色彩与光辉,照亮当事人的道路,见证一个国家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法治进程。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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