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解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研究”(项目号:19VHJ)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尽管《民法典》第条第1款和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均没有出现“不法”的字样,但是权益侵害要件就是违法性的另外一种表达。侵权责任的本质是一种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既包括主观不法,也包括客观不法,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不法行为。作为客观不法的违法性具有作为主观不法的过错无法替代的功能。与刑法中偏重行为不法不同,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只能从结果不法进行判断,否则过错和违法性无法区分。只有清晰地理解违法性、权益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主观不法;客观不法;权益侵害;损害目次
一、问题的由来
二、违法性要件的缘起
三、违法性要件的功能
四、结果不法说和权益区分保护的关系
五、刑法学关于违法性的争论对民法学的启发意义
六、违法性和权益侵害、损害之间的关系
来源:《南大法学》年第2期。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一、问题的由来
长期以来,关于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一直是学说争论的焦点,但是关于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的关系问题,一直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唇齿相依的关系。第一个问题是,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的存废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刑法学界基本不讨论违法性要件的存废,他们主要讨论的是结果不法和行为不法的区分问题。但是,在民法学界,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