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费用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50423/4613586.html第八章理性能否成为一个模块这天,阳光明媚,来自南埃塞俄比亚多尔兹部落的一位长者在劝诫一群无所事事的年轻人:“你们不应该抽烟,这违背你们的宗教信仰!”这群年轻人便指出,年轻的法国人类学家丹(Dan)过去几个月一直住在多尔兹部落,此刻他就坐在附近,在做什么呢?抽烟!长者随即来到这个外国人身边,要求得到一个解释:“为什么你要抽烟?”这个人类学家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吧,”他含糊地说道,“我父亲抽烟,我的祖父也抽烟……”长者又欢欣鼓舞地回到那群年轻人身边:“你们看到了,这个外国人是出于对他父亲和祖父的尊敬。他们抽烟,所以他才抽的。遵循这一惯例,出于对你们祖先的尊敬:他们从来不抽烟,所以你们也不能!”正如这个例子表明的,同样的理由能用来为自己辩护,也能作为论据说服他人。(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就是,当与其他的考量相结合时,同样的理由可以用来为个体行为做辩护,也可以据此反对其他有此行为的人:理由的重要性视具体语境而定。)回顾性和预期性地运用理由有时,人们用理由来解释或辩护已采取的决定及已持有的信念。这就是回顾性地运用理由。有时,人们用理由作为论据来支撑新的决定或新的信念。这就是预期性地运用理由。当理由被预期性地运用时,可能便是要回答某人自己至今仍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或者说服他人相信自己持有的观点。其中,第一种情况是探究式推理,第二种情况是论证式推理。图8.1便展示了理由的这些运用。图8.1回顾性和预期性地运用理由哲学和心理学文献把理由的回顾性和预期性的运用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话题,很少注意到或压根儿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共同之处。与之相反,我们认为,理由的回顾性运用和预期性运用没有分界线,且有许多重叠的情况。人们通常认为理由的解释作用比辩护作用更加重要(或至少同样重要)。与之相反,我们认为,理由的辩护作用比解释作用更重要。人们认为,旨在独立回答问题的个人探究式推理是主要的,而旨在交际的论证式推理是次要的。与之相反,我们认为,论证是主要的。推理本身便是哲学及心理学中的主要话题。主流观点认为,推理旨在获取真理并做出好的决定,而且其不偏不倚、公正客观。运用在推理中的理由应该是非个人的“论据”,这些论据的效力在于自身的形式特性(这在逻辑和概率论中都研究过)。但是,运用理由来解释、辩护已采纳的观点或已做出的决定,及据此采取的行动,会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真的做到不偏不倚。非个人的推理与个人辩护之间的对照有何意义?个人考量在有效的推理中总是不相干吗?在实际推理中,至少个人考量的相关性通常得到了认可。研究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的哲学家,特别是约瑟夫·拉兹(JosephRaz),更愿意采用统一的方式来对待理由的回顾性运用与预期性运用,这一点不足为奇。总之,用统一的框架来处理回顾性和预期性的理由,这一点有简单的论据做支撑。这一论据是:所有可以用来辩护的理由都可以用在推理中,反之亦然。如果你心存疑虑,那么就设想一个能够很好地为“大家都不应该抽烟”这个观点做回顾性辩护的理由。当然,这一理由之后可以被预期性地用来说服自己或他人相信“大家都不应该抽烟”。相反,想象一下,某位数学老师问其学生是否存在最大的素数,然后帮助他们推理并重新找到不存在这样一个素数的证据。无疑,使学生一开始就得出“没有最大的素数”这一结论的同一证据,此后会变成支撑其信念的无可指摘的正当理由,就如已经在老师身上实践过的那样。也就是说,在标准的论证案例中,在拿出理由说服他人时,同样的理由既与回顾性相关,又与预期性相关。论证者是在试图说服受众接受他已持有的观点。譬如,奥拉夫(Olav)和利维亚(Livia)打算点一盘生蚝,奥拉夫就在纠结他们应该点哪种红酒来搭配。他问利维亚,利维亚回答:“密斯卡岱(Muscadet)白葡萄酒!这种酒的酸度和矿物风味与生蚝搭配非常好。”奥拉夫曾听说关于密斯卡岱白葡萄酒不好的言论,但是鉴于利维亚在红酒方面比他更在行,因此利维亚的论据说服他相信应该点密斯卡岱白葡萄酒,此外他还应该修正自己的负面看法。利维亚说服奥拉夫的论据也是为她个人观点辩护的理由。真正的论证者使用的说服受众的论据是她认为能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充分回顾性辩护的理由。我们想要证实,回顾性的辩护和预期性的推理不仅在很多方面重叠,不仅利用同样的理由,而且依赖同样的机制、同一个模块来传递对理由的直觉。理由本身必须被推断出来“除了人类,动物也思考理由”这一发现会令人十分惊讶(且饶有趣味)。我们已经表明,理由在人类思维中占据重要位置,是因为其在人类十分丰富且复杂的社会互动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理由有助于形成个人责任、相互期待和规范。然而,说这些并不是要表明人们如何能知道他们的理由(即便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是一个非常不完整的认识)。正如我们在第七章中指出的那样,比起仅认可某一事实,找到理由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你能走出去,而后看到路面湿了,但你不能简单地把这当作下过雨的理由。“路面湿了”可以作为支撑“路面很滑”“室外温度在冰点以上”“人们的鞋子会弄脏”等推断的客观理由。想一想,“路面湿了”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理由。此外,你可以从“路面湿了”这个事实凭直觉推断出下过雨,而不用在这一过程中在心理上表征前提和结论间的联系。只要你抱有“从路面湿了这个事实可以推断出一定下过雨”的想法,你就会识别支撑你结论的理由。假设你真有支撑“下过雨”这一推断的理由,问题仍然存在:你如何得知“路面湿了”这个事实是支撑你结论的理由?理由不是借助魔法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的。只有通过别的什么,比如另一个高阶推论,才能识别某一事实是推断出给定结论的理由。所以,理由是如何被推断出来的?是通过找到更深层次的理由来支撑我们的理由吗?有时当然可以,但大多数时候不能。假定理由的识别本身必须总是基于会导致无限倒推的高阶理由:要推断结论A,需要理由B;要推断“B是推断A的理由”,需要理由C;要推断“C是推断‘B是推断A的理由’的理由”,需要理由D;以此类推,以至无穷。因此,理由的识别最终必须基于直觉推论而非进一步的推理。这个无限倒推的观点之前就有人提出过:刘易斯·卡罗尔(LewisCarroll)[《爱丽丝梦游仙境》(AliceinWonderland)的作者]于年发表过一篇短小精悍的注解,题为“乌龟对阿基里斯说的话”(WhattheTortoiseSaidtoAchilles),其中包括该论点的早期版本。但有个问题从未被强调过:所有这些有何心理学暗示(若有的话)?我们认为世界是有规律的(像物理学定律这种普遍规律、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实验中铃铛—食物关系这种局部规律),因此推论便成为可能。在推论过程中,使推论得以进行的规律不必表征为推论过程中的前提,而是蕴含在专门的程序中。直觉推论产生于利用这种程序的自主模块。从这一视角来看,“理由的识别基于直觉推论”这一事实表明,一定有模块能用来识别理由的规律。真有这样的模块吗?如果有,理由的规律是什么?有更好的替代性解释来说明理由是如何被识别的吗?在推理心理学中,这些问题甚至从未被讨论过。心理学家已研究了人们表征前提的范式及从这些前提中推断出结论的方法(这就是我们在第一章中说的“心智建模师”和“心智逻辑学家”间的辩论)。很少有人研究,人们何时及如何推断出“特定前提为特定结论提供理由支撑”。“理由最终必须基于直觉推论”这一事实遭到忽视或被视为无关紧要,仿佛理由的这个最终的直觉根据严重脱离了实际推理过程,所以对心理学研究没有意义。实际上,事实恰恰相反。在日常推理中,对理由的高阶推理实属罕见。人们运用的大多数理由都是直接基于直觉推论。譬如,“路面湿了”是推断出(有犯错的危险)“下过雨”的理由,这在直觉上就显而易见。当理由的直觉根据是间接的时,关联事件就会较少。一个吹毛求疵的推理者会额外加上一步:从直觉上看,对“路面湿了”最可能的解释是“下过雨”,因此“路面湿了”是推断“下过雨”的理由。即便在人们确定会推出理由的更正式推理中,直觉根据也从未走远。人们凭直觉识别理由的能力使推理不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行的。我们在第二章中细究了埃文斯、卡尼曼和斯坦诺维奇等人的双重过程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假定直觉推论和推理是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机制来实现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并不认同。本书的主要主张之一是,推理不是直觉推论的替代品,而是对理由的直觉推论的运用。我们主张,使人类能推断出自身理由的是其元表征性直觉推论能力。为清楚地表达这一主张,我们再次讨论并拓展了第三章至第五章中介绍的观点,这一观点有关三个对理解人类心智必不可少的话题:直觉、模块和元表征。对理由的直觉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表明,直觉既不产生于一般直觉官能,也不产生于特定类型的推论过程,而是各种推论模块的产物,其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意识的,尽管其运作仍然是无意识的。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存在这样一个能对理由做出直觉推论的模块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强化对直觉的总体认识。产生直觉的推论机制,即通过无意识的过程得出有意识的结论的机制是多种多样的。直觉推论没有共有的本质特征,其他类型的推论却有。下面将举出两个推论案例,很明显两个都是直觉的,但除此之外,二者鲜有相同之处。神经系统科学家维拉亚纳·拉马钱德兰(VilayanurRamachand-ran)和心理学家爱德华·哈伯德(EdwardHubbard)展示了沃尔夫冈·柯勒[WolfgangKhler,格式塔(Gestalt)心理学派的奠基人之一]在早期的著作中画的两个图形(见图8.2):图8.2Kiki和Bouba他们对人们说:“在火星文中,这两个图形一个是Bouba,另一个是Kiki。猜一猜它们分别对应哪个图形。”95%的人认为左边的图形是Kiki,右边的图形是Bouba。做出这种判断的强烈直觉似乎是基于声音和图形的联觉。在此,直觉与知觉相近。Bouba-Kiki直觉十分具体。其他的直觉都很抽象。英国哲学家乔治·爱德华·摩尔(GeorgeEdwardMoore)曾于年指出,做出“P,但我认为不是P”这种论述是荒谬的,比如“今天是星期一,但我认为不是星期一。”这一观察结果在直觉上很明显,但却没那么容易解释。与之看起来相反,这一命题不是自我矛盾的,“今天是星期一,但我认为不是”这一论述极有可能是正确的。荒谬之处并不在于所陈述的事情,而在于陈述时采用了第一人称和现在时态。这样就清楚多了,但还不足以解释荒谬的直觉。实际上,虽然对“摩尔悖论”的直觉是没有争议的,但时至今日,其解释仍然是哲学家争议的话题。正如Bouba-Kiki和摩尔悖论这两个例子阐明的那样,促使一些结论能够被直觉接受的,既不是这些结论的内容,也不是其形成方式,而是我们对这些结论的信心。直觉的区分不是基于认知特点,而是通过元认知特点。我们对直觉的自信不同于对知觉或记忆的自信。知觉是对事情的直接定位。知觉的正确性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同样,我们每时每刻使用记忆的方式都是直接回忆已经储存在心智中的信息。当知觉和记忆顺利运作、没有阻碍时,我们完全没有意识到它们涉及的推论工作。但是,我们把直觉视为自身心智的产物,而非从外部环境中或从记忆里提取的信息。我们对自身直觉的自信是对自我能超越给定信息进行推论的心智能力的自信。我们不仅感觉自身的直觉是正确的,还感觉在产生这些直觉方面,我们本人也是正确的。人们认为,直觉推论的结论是个人的想法。当我们想出客观理由来佐证自身直觉时,很容易就假定,必须要将这些客观理由牢记于心,以产生这些直觉。认知能力的这一功能不需要在概念上进行清楚的表达。也许这个功能只是一种元认知性感受,只被激活到让我们